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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背后的税法处理

  • 原创 2019-12-07

“双十一”和“黑五”才刚刚过去没多久,“双十二”又缓缓向我们走来了。尤其遇到“买一赠一”或者“随机赠送XX”这样的福利活动,四舍五入简直不要钱啊!买买买固然很爽,但是这其中涉及到的知识点你get了吗?今天小编就从税法的角度带你看看商家做活动背后的付出。


区分两种买赠

“买一赠一”是指企业在售卖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向消费者赠送指定产品

“随机赠送”则是在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等。(注:这里不包括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

看完上面一段觉得很懵?没关系,记住下面的这一句话:看赠品是否能和自己购买的内容一一对应起来,必然能得到的是买一赠一,不一定能得到的是随机赠送。


举例说明

两种活动概念了解清楚之后,我们举例子来进一步了解一下税法上的处理方式。


买一赠一:

在开普健身房预缴1年的会员费2000元,即可以获赠50元的植物油1桶。

冲会员费赠送植物油是一种组合销售的方式,植物油的实质是销售而不是捐赠。

 

(1)增值税

结论:不视同销售

假设开普健身房是一般纳税人,使用6%的增值税率。按照实际收取的会员费计算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会员费收入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1


同时结转会员费的成本和植物油的销售成本。这里不做赘述。


解释:这里可能有小伙伴会纳闷了,为什么植物油和会员费的税率都按照6%进行处理呢?植物油税率不是10%吗?来,划重点啦。因为收取会员费和销售植物油是一项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活动,也就是我们说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结论:不视同销售

解释: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会员费收入=1951.22;植物油收入=48.78


 随机赠送

双十二橙子手机店举办抽奖活动,当天在店内购买任一产品的消费者都有资格参与抽奖,中奖的幸运鹅可以获得新款手机一部。

 

(1)增值税

结论:视同销售

解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橙子手机在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产品,应视同销售,按手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13%来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

结论:视同销售

解释: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所以橙子手机在双十二的抽奖活动,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应当视同销售。

以上两个例子一个视同销售,一个不视同销售,那么这两个规律是不是一成不变的呢?并不是。买一赠一但是不视同销售,前提要求还是很严格的:需要提供“有偿赠送”的证据。比如公司的销售协议、发票等。这里的发票可不是普通的发票,而是在一张票上注明销售的产品和赠送品,不然很可能被认定成为赠送,进而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配图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