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对B基金公司30%持股,重大影响。
- B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C标的公司10%并派驻董事,在正常公司中可以权益法核算C公司,B基金公司是否为投资性主体?是否可以权益法记C?
- A公司的报表中,以权益法核算B基金公司,对于B中所持的C,如果B不能以权益法核算C,A是否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2.9,以公允价值选择权,选择以权益法核算标的C公司?还是说准则2.9对于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只能在A控制B时才能行使,重大影响时是否可以?
谢谢。
thisissunqian · 2021年09月13日
谢谢。
追加问题:对于投资性主体的范畴问题:符合三个判断标准后,投资性主体是适用于投资性主体管理的产品(表外业务),还是也适用于投资性主体本身的自有资金(表内的,使用权益资金进行的投资)。谢谢。
追风少年_ 品职助教 · 2021年09月14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基金公司一般是投资性主体,不过更严谨的判断应从投资性主体的定义特征①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如果判断为投资性主体,B不会采用权益法核算,A没有控制B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追问:主体是投资性主体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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