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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民工阿聪 · 2021年08月01日

关于C

NO.PZ2020012002000034

问题如下:

下列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表述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

选项:

A.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可全额加计扣除 B.临时聘用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临时工的劳务费用可全额加计扣除 C.委托关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70%加计扣除 D.按规定对研发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支出可作为人员人工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解释:

本题主要考查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答案是BD。

选项A错误,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选项C错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会懂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C里面关联企业也属于解析说的“外部机构”的范畴吗

1 个答案

Shimin_CPA税法主讲、CFA教研 · 2021年08月02日

嗨,爱思考的PZer你好:


是的。

这是20年的真题,但C选项其实是超纲的,这句话教材上没有收录。规定原文如下: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最明显的错误是比例,应为80%。外部机构可以是关联企业,但有前提“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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