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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当仗剑 · 2021年07月10日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请问脱手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这条物权法上的规定也适用在票据法吗?根据老师课堂上讲的,票据是文义证券,例如,即使a同学被b同学偷走了某汇票,b转手背书给了c,c不知情,感觉c同学还是适用善意取得呢?有点困惑……

1 个答案

Olive_品职助教 · 2021年07月10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盗窃票据情形下要构成善意取得,必然就属于票据伪造的情况,因为票据形式可以体现前手。

如果偷取票据的人不伪造签章以前手名义背书,后手不构成善意取得。而如果偷取票据的人伪造前手签章,就是票据的伪造了。

票据的伪造并没有说是什么情况下的伪造,到底是合法占有伪造还是非法窃取以后的伪,从以往的考查情况来看,说的都是财务人员私下跟他人串通,伪造公司签章进行背书转让,这种行为本质上也是财务人员个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司票据,而以往的答案显示后续背书转让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依然可以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所以票据跟一般的物还是有区别的。

许老师解释脱手物的规定的时候说的是,在一般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他们都没有过错,都是“无辜”之人,但是他们的权利发生了冲突,满足了一个必然不能满足另一个,这个时候主要是考虑谁可能存在“过失”,如果是原权利人是通过合法关系把动产交给他人,比如借给别人,别人无权处分,此时是因为原权利人自己遇人不淑,而导致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所以更加保护受让人。但如果是盗窃,遗失,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使得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此时原权利人也无“过失”,而且从考虑打击销赃的角度来看,也应当保护原权利人。

票据的情况下考虑有所不同,一方面,票据的销赃比起一般动产的销赃要更加困难,因为要伪造签章,而且在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还很难销赃,所以少了这一个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偷盗之人伪造了票据签章从形式上给予后手更大的信赖,这个签章的信赖比起简单占有动产要强很多,毕竟东西可以偷,可以捡到,但不可能无缘无故有别人的印章,所以此时要更加保护后手的信赖利益,否则票据交易会变得不安全,使得票据流通更加困难。

所以综合各方面考虑来看,偷盗票据情况下的背书转让依然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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