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者:上海品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隐私政策详情

应用版本:4.2.11(IOS)|3.2.5(安卓)APP下载

Louis · 2021年05月20日

二级道德case 2: JR and Associates

老师,这个case第6题,答案说Othan没有违反Code,是因为他用社交媒体招揽客户,而且是离职后招揽,所以没问题;但问题是:


1)最初这些客户的来源是因为公司的contact,自己在社交媒体上加了他们,这些contact就完全变成自己的了么?

2)原文说 "When Othan tendered his resignation from Sack, he spent the following weekend contacting all his clients..." 这里的意思不是说Othan一交辞职信,就在周末联系客户了吗?正常的推论不应该是他现在仍然还在离职通知期内,就开始招揽原雇主的客户去新公司?


另外第7题,也是同样的问题:

1)这里新公司给的每个客户500元介绍费,到底是假设Othan还在原雇主那里工作,还是已经彻底离职了?

2)这样的介绍费为什么不用披露给客户?


非常感谢!

1 个答案
已采纳答案

王暄_品职助教 · 2021年05月20日

1)最初这些客户的来源是因为公司的contact,自己在社交媒体上加了他们,这些contact就完全变成自己的了么?

是的,这种其实不算使用雇主的客户名单招揽客户。其实现在这种社交媒体发达的社会,很难控制客户变成朋友的。所以反应CFA的人性化。

CFA准则着重强调的是带走了雇主的客户名单去联系名单上的客户。


2)原文说 "When Othan tendered his resignation from Sack, he spent the following weekend contacting all his clients..." 这里的意思不是说Othan一交辞职信,就在周末联系客户了吗?正常的推论不应该是他现在仍然还在离职通知期内,就开始招揽原雇主的客户去新公司?

这里理解为离职后即可,因为已经不在服务于原来雇主了。所以是可以的。


另外第7题,也是同样的问题:

1)这里新公司给的每个客户500元介绍费,到底是假设Othan还在原雇主那里工作,还是已经彻底离职了?

这里是已经离职了,注意这里JRA已经hired Othan


2)这样的介绍费为什么不用披露给客户?

个人认为这500属于介绍费,并且应该向客户披露。但答案居然说这500不是介绍费...

目前协会没有出勘误,我们有待商榷。

Louis · 2021年05月21日

谢谢助教老师,非常详细!

  • 1

    回答
  • 0

    关注
  • 358

    浏览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