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会计利润总额为负数且亏损较大,以至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为负数;那么,当期所得税费用应当为0,同时,应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提取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分录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这样一来,按照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化值-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化值,所得税费用应当是等于一个负数。也就是说,利润表上的净利润会大于税前利润总额。
为方便说明,如下是一个实例,假设:
- 某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 -1000 元,税率为10%
- 以前年度并购其他公司时,由于资产重估增值产生本年度应计摊销200元,税法不承认该费用
-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考虑的调整项
那么,按照账务处理逻辑,计算和账务处理应当如下:
-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000+200 = -800
-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当期所得税为0
- 应纳税所得额(即税法承认的亏损)为 -800,因此可以提取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800 x 10% = 80
-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80元,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80元
- 同时,与资产重估增值在本年度产生的200元摊销相关,还需要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20元,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20元
- 根据公式: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化值-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化值,最终所得税费用为 -100元,有贷方余额
- 之后,在年末结转时,借记所得税费用100元,贷记本年利润100元,这意味着,利润表上的净利润实际上是-900元
然而,我在多个申报IPO的亏损公司的报表上看到,其所得税费用为0,而非负数,与上述思路是矛盾的。
请问正确的处理方式和全套会计分录应当是怎样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