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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yulanshan · 2020年05月29日

套期会计中关于部分指定的问题

1.在对套期工具的部分指定当中有如下规定:

比例指定:甲公司有一项支付固定利息、收取浮动利息的互换合同,剩余期限10年,债券剩余期限5年,不能指定剩余的某五年为套期工具。


2.在对被套期工具项目组成部分中有如下规定:

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如一笔期限10年的银行借款,可以对前5年应支付利息进行套期。


两种部分指定的情况辨析起来存在一些难度,能再深入解释一下吗?谢谢。

1 个答案

ZSJ_品职助教 · 2020年05月30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1、就是可以将一项金融工具整体、或者一定比例(比如说名义金额的50%)制定为套期工具,但是不能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指定为套期工具。教材的举例就是,被套期项目是浮动利率债券,剩余期限是5年,套期工具是一项支付固定利息收取浮动利息的互换合同,剩余期限是10年,要对被套期项目的剩余期限5年的风险进行套期时,不可以就把套期工具剩余期限中某5年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指定为为套期工具。因为按照教材的说法,要么就是整体指定,要么就是按一定比例指定。其实这个是准则的一个规定,需要记忆一下。

2、指被套期项目可以由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就是一笔10年的长期借款,每年要支付利息,有现金流出,但是企业按照自己的管理目标,只需要对前5年的现金流出进行套期,后面五年就不进行套期了,或者说可以只对当中某一年的现金流量进行套期,不是说需要对这笔借款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量都要进行套期,可以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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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很辛苦,但努力过的感觉真的很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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