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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oyy · 2020年04月16日

问一道题:NO.PZ2020011602000014

问题如下:

小红委托张三为自己租一套房屋,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张三以小红名义于201X年3月1日与李生签署租赁合同,要求合同期限一年,租金为2500元每月。李生对小红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的要求并不知情。关于该民事法律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B.李生可请求小红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追认 C.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被追认之前,李生有权撤销其出租房屋的意思表示 D.小红收到李生对该合同法律效力的追认通知后未作表示,则李生有权请求小红和张三赔偿其相应损失

解释:

本题考查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红授权张三租房,其代理权限限于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张三未经小红同意擅自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500元,超过2000元,因此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A错误。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月内予以追认,选项B正确。

李生对张三无权代理并不知情,因此李生属于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以撤销其作出的意思表示,选项C正确。

被代理人收到追认通知后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其损失,而无权要求被代理人赔偿,因此选项D错误。

上课的时候老师有讲过一种情形是可以要求单独让甲/乙赔偿,或让甲乙一起赔偿的例子。指的是哪一种情况呀?

ciaoyy · 2020年04月16日

我知道啦,是在代理权滥用的恶意串通里

1 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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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悟先生品职答疑助手 · 2020年04月17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同学您好,

       关于民事赔偿,其实并非是考试中重点考查的部分,课上提到是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关于民事赔偿其实最直接的原则就是过错原则,我们如果不记得准确的规定,可以按照常理来进行判断。

       您提到的应该是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无权代理构成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个场景中,有过错的是无权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相对人都是没有过错的,所以要求赔偿的对象是无权代理人;另一种情况是代理权滥用中的双方恶意串通,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相对人是互相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他们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例子中的具体规定,跟我们之前讲的过错原则是完全符合的,所以可以利用这个原理尝试理解。关于民事赔偿,考试应该不会再涉及到更复杂的情况了。所以在学习中还是要注意对比总结和归纳,要掌握法律规定的原理,不要太拘泥于具体某一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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