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亮_品职助教 · 2019年06月10日
“如果说为了防止泄露内幕信息,不征询董事会和股东的同意就给出去也说不通吧?”
可以和股东、董事会商量,但首先需要将对方公司的股票列入Restricted list,同时要规范公司的章程,这样防止大家利用内幕消息交易对方公司股票,以及防止大家将内幕信息泄露出去。
在这样的基础上,可以开内部会议交流。
“但是就这道题来说,对方公司做调查的时候要求拿到股东和董事会的联系方式,最好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太实务了,可能要考虑具体的法律和实际操作过程。
但就这道Ethics题目来说,首先要将对方公司股票列入Restrict list,这样防止目前知道该消息的人利用内部消息交易,毕竟这条内幕消息目前肯定是有人知道;其次完善公司的章程,防止内幕信息被泄露;最后就是兼并重组本身还处在备选、Due dilligence尽职调查阶段,还未到让全部股东知晓、投票的阶段,所以内幕信息只要让相关的人员知道即可,要避免让所有人知道。尽可能的减少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数。
如果题目说到以上流程,是比较完善的处理方式。如果问有没有违反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or,做到以上就没违反。
当然,本题问的是Priority的做法是哪个。优先列入Restict list,这样就直接限制了不能交易对方公司的股票,就直接避免了:利用内幕消息,或者促使他人利用内幕消息交易这条。
“如果说为了防止泄露内幕信息,不征询董事会和股东的同意就给出去也说不通吧?所以就直接拒绝对方公司,说我们不能提供联系方式吗?”
防止内幕消息流出的目的,是防止大家利用内幕消息交易,所有把对方公司的股票列入Restrict list,并且完善公司的章程后,就限制了内部人员交易该股票、并且泄露内幕消息,在此基础上,可以征询股东、董事会。
YT_WANG · 2019年06月11日
明白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