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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xge · 2019年05月10日

个人IPS的tax free/taxable gift的问题

关于taxable/tax free gift的三个公式,有下面2个问题不理解:

1. taxable gift on donor的公式里对于Tg*Te,李老师基础课的时候是这么讲的(A是写遗嘱的人,B是受益人):等到A死了,A之前已经交过gift tax了,这个交的gift tax可以抵一部分estate tax,所以综合来看,A把$1 gift转移给B,除了扣掉Tg后,还要加上Tg*Te。这个问题我不理解:

既然是Tg*Te是因为A因为交gift tax而获得的未来税收减免政策,为什么要在计算分子的时候用(就是为什么要把给A的税收减免优惠用在B初始时刻拿到gift的金额上面)?为什么不在分母上抵减(就是算A到T时刻当bequest给B的时候在Te的后面抵减)?

2. 基础班讲义下面黄色标出来的结论,是只适用于taxfree gift时候的结论吗?还是其他两种情况都适用?能不能针对3种情况总结一下怎么按照A或B的tax rate, return大小来分析是什么时候给合适?


3 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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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min_CPA税法主讲、CFA教研 · 2019年05月14日

这是个对比。再说这个人也不会把自己全部的资产都 gift 掉,他还活着呢,还要留点钱给自己用。那么自己这里税率高,只能从收益率上来压低税费了。

Lucien · 2019年05月24日

这个题考纲是不是变了……我记得还要乘以g/e

Shimin_CPA税法主讲、CFA教研 · 2019年05月24日

参考协会4月新出的勘误,现在不需要乘以g/e

Shimin_CPA税法主讲、CFA教研 · 2019年05月11日

1. 为什么要把给A的税收减免优惠用在B初始时刻 ?

因为税务局不会去翻旧账。如果A给B gift,一方面A被征收gift tax,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会马上将这笔税收的优惠退还给A。如果税务部门等到A去世再抵减这部分税收,那么一旦A的财务状况复杂,给B或者CDE都有gift且不止赠予一次,那么税务部门的工作将非常繁杂。因此,税收优惠在B拿到gift的时候就会体现出来。

为什么不在分母上抵减 ?

分母代表的bequest,是死后转移财产,只转一次,且征收estate tax,就不会有gift tax了。

2. 黄框里的结论适用于所有gift的情况。目的是家庭成员交税的金额达到最小。比如爸爸财大气粗,被征的税高,孩子收入一般,被征的税少,那么爸爸可以把收益高的(即对自己征税高的)尽早转移给孩子,因为相同回报率孩子征税少。练一下真题2013Q2 C小问,这个点就能理解了。

什么时候给合适 ?只要RV算出来>1,gift比较合适,也就是活着的时候给合适;RV<1,说明死了之后给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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