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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 · 2019年03月22日

关于fair dealing and priority of transaction

(1)道德部分基础班讲义P139面中 对“oversubscribe”规定自身和直系亲属不得购买,且属于“fair dealing”的范畴。但就前述情况,应该属于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先后,感觉应该属于“priority of transaction”的范畴才对,请帮忙解释下?另外,若直系亲属也是付费客户,难到“oversubscribe”时也必须放弃他们的利益?这样不属于损害客户利益么?

(2)此外,讲义还将通知客户“change of recommedation”(道德基础班讲义P138面)也归为fair dealing的范畴,想问下为什么不能归为“communication with clients”? 

非常感谢!


1 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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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亮_品职助教 · 2019年03月23日

第一个问题,你的理解没有问题,两个条款都有些涉及。

Fair dealing主要涉及到客户之间的优先交易顺序

Priority of transaction涉及到的是客户、雇主,和自己之间的优先交易顺序

两者管的范畴不同



Fair dealing这里是指,对待所有的客户要做到:

Must deal fairly and objectively with all clients;

所以如果碰到了Oversubscribe的IPO,应该给所有的申购客户deal fairly and objectively

有一个例外就是,客户是Immediate family,应该把其排除在外。

我们CFA道德里面Immediate family直接理解成直系亲属是不太妥当的。

需要再加一个限定条件:Immediate family and have beneficial ownership,也就是自己是账户的直接受益人。

这种情况下,夫妻的账户,甚至是小孩的账户,都可以视为自己的账户,因为自己是直接受益人。哪怕他们是付费账户也不行。

但是如果是父母,兄弟姐妹,其他直系亲属,可以判断直接受益人不是自己时(一般题目默认他们的账户,自己不是受益人,除非有特殊说明),这种账户就是普通的客户。

所以要Fair dealing,如果在Oversubscribed IPO,这种父母兄弟的账户申请了,不给他们配时,就违反了Fair dealing。同时把自己妻子的账户排除在外,不属于违反Fair dealing。

所以这里判断直系亲属这里以是否存在beneficial ownership为准,由于父母,兄弟姐妹可以判断自己不是直接的受益人,可以给他们配超额认购的IPO。他们的账户就属于正常客户的账户。



当存在客户账户交易、公司账户交易、自己是直接收益人的账户交易时,会出现交易顺序的冲突,这里就要符合priority of transaction。

先满足客户的交易、再满足公司、最后再满足自己是直接收益人的交易。特例对于Oversubcribed的交易应该把自己是直接收益人的账户排除在外。


138页Change of recomendation,如果只向一部分客户通知,而不向另外一部分客户通知,就违反了Fair dealing,因为没有deal fairly and objectively with all clients。

如果recomendation有变化,没有通知到客户,就是违反Communication with clients。

因为没有做到Keep clients informed on an ongoing basis

所以发现,其实得到这里一些事项不只会归为一类,具体要看题目是如何做的,才能具体判断违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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