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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不失 · 2025年07月07日

缔约双方国家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虽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NO.PZ2020090602000016

问题如下:

下列各项因素中,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是

选项:

A.

申请人为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B.

缔约双方国家对有关所得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C.

申请人无义务且也未在收到所得的12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居民

D.

申请人从事不构成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并从事显著的其他经营活动

解释:

本题考察受益所有人,正确答案为B。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有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缔约双方国家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虽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想不明白,要两边国家都一起对某一税项不收税,或收低税,那也没套利空间阿?然后,另外一个选项因为其它活动不用明说就判断为有实质的经营活动吗?

1 个答案

伯恩_品职助教 · 2025年07月08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首先要明白收益所有人的定义: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比如A国一般会对不同国家设置不同税率,B是低税率,C是高税率

那么收益所有人是否是真的,还是仅仅为了考虑低税率而做的空壳公司,比如进行分红,真正的收益所有人本来是C国,为了降低税率,那么再B国设置一个空壳公司就可以减少税负,但是这实际是逃避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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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时光都是限量版,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