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
鼎晖投资雇佣的投资团队不算你的 in - house team 。in - house team是指直接隶属于你的 pension,由你直接管理、支付薪酬等的团队。而鼎晖的投资团队是隶属于鼎晖(GP)的,你作为 LP 和鼎晖的投资团队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不算。
在 PE/VC 投资模式下,你作为 LP 和鼎晖(GP)不算一个整体。LP主要是提供资金,承担有限责任;GP负责投资管理等事务,承担无限责任,双方是基于投资协议的合作关系,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一个法律和管理意义上的整体。
这种情况下对你来说算是 outsource。因为你将资金交给鼎晖进行投资管理,而不是由你自己内部的团队来进行投资管理,所以属于外包给鼎晖来做投资相关业务。
再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
题里说 pension 必须要有自己的 in - house team 来进行 vc 投资的 supervise,这里的 in - house team 是指你作为 pension 需要组建一个只隶属于你 pension 内部的团队来监视鼎晖投资拿你这一个亿去投资的效果,而不是鼎晖的投资团队。
原因在于,从风险控制和资产监管角度,你作为资金的实际拥有者(LP ),虽然把资金交给 GP(鼎晖)管理,但你需要对自己的资产负责,需要有自己内部的团队去监督 GP 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你们之间的投资协议、是否能保障你的资产安全和实现投资目标等。鼎晖的投资团队是为鼎晖(GP)服务,执行鼎晖的投资策略等,他们的利益和职责首先是对鼎晖负责,在合规和协议框架下也会考虑 LP 利益,但本质隶属关系不同 。所以需要你自己组建 in - house team 来进行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你的 pension 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这就是题中说 in - house team 是 required原因,是从资产所有者(LP)自身风险管控和监督需求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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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太阳没有迎着我们而来,我们正在朝着它而去,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