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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atchina · 2025年06月09日

关于抵免限额

NO.PZ2020090603000011

问题如下:

甲公司为2018年于我国注册的居民企业,在A国设有一营业机构,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2018年度甲公司境内产生损失200万元,境外营业机构取得所得160万元。2019年甲公司取得境内所得80万元,境外营业机构取得所得120万元。假定甲公司适用的境内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境外营业机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余额为( )万元。

选项:

A.42 B.54 C.48 D.12

解释:

本题考查境内、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答案是B。

2018年度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200+160=-40万元,应以零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免余额=160×30%=48万元。

2019年度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80+120=200万元,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120×30%=36万元,抵免限额=200×25%× 120/200=30万元,小于36万元。因此当年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30万元。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的税额=48+36-30=54万元,选项B正确。

框架图p30只说“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税前)*25%”,但答案解析的意思是当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0时,抵免限额=0,这不就和框架图中的说法矛盾了么? 

1 个答案

伯恩_品职助教 · 2025年06月09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不矛盾啊,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就是看当年是否能盈利,没有盈利都不用纳税了啊,但是境外已经交了的,没说不能抵扣,只是得在以后盈利的难度进行抵扣。答案也没说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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