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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和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是欧盟为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两项关键法规,但它们在适用范围、目标和要求上有所不同:
1. 目标和适用范围
- SFDR(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
- 目标:主要关注金融市场参与者(如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顾问等)的可持续性信息披露,旨在提高投资产品的透明度,防止“漂绿”(即虚假宣传环保或可持续性)。
- 适用范围:面向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和投资产品,要求它们披露与可持续性相关的产品信息,包括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投资策略的具体情况。
- ESRS(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 目标:针对所有大中型企业,帮助它们在年度报告中提供统一的、详尽的可持续发展信息,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支持欧洲绿色转型目标。
-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欧盟境内运营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部分未上市公司)。规定要求企业披露全面的ESG信息,不仅限于金融机构。
2. 披露内容
- SFDR:
- 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产品级别的可持续信息,比如投资产品的ESG策略、投资过程中的ESG风险考量、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等。分为“第八条”和“第九条”基金,其中第九条基金是具有明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产品,第八条则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属性的产品。
- 包括定量和定性披露,特别是对潜在的可持续性风险及负面影响的评估。
- ESRS:
- 要求公司披露涵盖环境、社会和治理的全面信息,包括碳排放数据、能源使用、劳工权益、治理结构等,旨在全面展示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
- 内容细化且标准化,包括公司如何管理可持续发展风险、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如何管理资源、如何确保劳工权益等。
3. 法规发布和实施
- SFDR:于2021年3月生效,并逐步分阶段实施。已强制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具体披露模板提供ESG信息。
- ESRS:根据欧盟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于2023年起逐步生效。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需遵守,预计在2025年起报告2024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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