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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j · 2024年07月24日

1) 广泛性的判断,为什么这里提及重要子公司是保留意见(广泛性中的重要披露?),虽然后面是单一科目。而2020年提及重要子公司是

 21:28 (2X) 是无法表示意见。2)关键审计事项的判断。除乙公司相关之外的存货跌价(我理解为合并或者单体披露其他部分),乙公司作为甲公司重要子公司,换句话说关键事项段是可以只批财报附注的一部分(?),就是可以只说圆满解决的部分,有问题的我可以不提。




2 个答案

杨小琨 · 2024年07月24日

嗨,爱思考的PZer你好:


关键审计事项必须是圆满解决的。就这道题的背景来看,虽然乙公司相关部分的存货跌价准备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保留意见,但如果甲公司其他部分的存货跌价准备没有类似问题,并且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可以将这些部分作为关键审计事项进行披露,这是合理的,因为这些部分的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在审计过程中已经圆满解决。尽管乙公司相关部分的存货跌价准备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其他部分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依然是整体披露的。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将其他部分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关键审计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过程中这些部分的重要性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方法。

但准则中并没有对这种情况做明确说明,你的间接推断可以算对,但不能作为判断别的情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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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很辛苦,但努力过的感觉真的很好,加油!

杨小琨 · 2024年07月24日

嗨,爱思考的PZer你好:


广泛性我们在第十九章审计报告给了定义,通常是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前半句“无法就重要子公司乙公司2020年末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是重大但不广泛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影响是重大且广泛的时候,应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个问题,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你的疑问在,乙作为甲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在无法获取乙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将存货跌价准备作为甲公司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与甲公司治理层沟通,是否是合理的?对吗?这个题最关键的点在,“将除乙公司相关部分之外的”,这是可以的,这部分已经与治理层进行了沟通,且不存在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形,将除乙部分之外的座位关键审计事项是合理的。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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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很辛苦,但努力过的感觉真的很好,加油!

Vicj · 2024年07月24日

针对第二个问题, 1) 课中提及关键审计事项必须是圆满解决的 2) 问题中“将除乙公司相关部分之外的” 这部分如果站在会计的角度,乙公司相关部分的存货跌价附注会作为整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种情况下将除乙公司相关部分之外的存货跌价跌价作为关键审计事项,是否可以间接认为关键审计事项可以扣去不利因素只披露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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