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2102801000019
问题如下:
2×21年9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当日乙公司预付甲公司定金2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21年12月31日之前陆续交货,乙公司收到全部商品并验收无误后支付剩余货款800万元。2×21年10月26日,甲公司已交付乙公司5%的商品,且商品控制权已转移,当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取消交付后续商品,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无需退还定金。下列关于甲公司会计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在9月20日应确认收入
B.在9月20日确认合同负债
C.10月26日将定金中剩余部分确认为营业收入
D.10月26日将定金中剩余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解释:
答案:BC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下面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 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
• 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需退回
甲公司9月20日收到定金时负有转让商品义务,应作为合同负债核算。
甲公司在10月26日因乙公司违约而无须向乙公司转让商品且无须退还定金,所以甲公司应将定金中剩余部分200-1000*5%=150(万元)确认为收入。
题目会做,但无需退回的合同负债不应该是200-200×5%确认为收入吗?针对5%的商品收入应该是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