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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dengu · 2022年08月25日

经济法-撤销权




老师,请问第一张图如何理解这句话,另外在第二张图中(2)3点中,并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如何理解哈

1 个答案

小刘_品职助教 · 2022年08月25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再和同学说下昨天的问题哈,对参考资料有疑问的话,我们这边只负责品职提供的材料的答疑呐,但今天再给同学解释下这个撤销的问题看看可不可以理解~


这里的撤销权,主体指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对象是债务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非自己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这里区别于第二章民事法律制度中,我们说的撤销权,主体是是受害方或第三人,对象都是自己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这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需提起诉讼主张撤销权。


给同学举一个例子,甲欠乙的钱,乙欠丙的钱,这时,甲为次债务人,乙为债务人,丙为债权人,如上所述,这里的撤销权指的是丙的撤销权,此时,乙免除了甲的债权,或将自己唯一的资产赠送给甲,这时丙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无法追偿到债权,因为是由于乙积极减少了自己的债权或放弃了自己的债权,这时丙可以主张撤销权。


1、针对: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的情况下,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善意不知情,则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权。

继续我们的例子,此时,债务人乙还为A提供担保,这实际上是也是乙为自己增加了债务负担,具有减少财产的法律效果,但A不知情乙还欠丙的钱,这时丙是不可以主张撤销乙和A之间的合同的。


2、针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

(1)其中,“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就是我们上面说的例子,取决于A是否知情乙欠丙的这件事,这个很好判断,若是考到这个考点,题目会明确指出,A是否知情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

(2)其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就比如,继续刚才的例子,乙还欠丙的钱还未偿还,乙将自己唯一的财产小汽车变卖给了B,若B知情小汽车的合理价格,并未给付乙合理对价,这时丙是可以对乙和B之间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若B不知情小汽车的合理价格,这时丙是不可以对乙和B之间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至于B是否知情合理价格,题目要是考到的话,也会明确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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