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_品职助教 · 2022年05月31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阿帅同学您好呀:
我们纳税调减的是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部分,70万的境外的研发费用已经包括在会计利润总额当中了,所以我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只要调减加计扣除的部分即可,50万元是我们选定的加计扣除基数,而不是加计扣除金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所以不需要再调减20万元的差额了。
这个例子加计扣除包括两部分
一是境内加计扣除部分: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50+5+20=75(万元),可以加计扣除额=75×75%=56.25(万元);
二是境外加计扣除部分: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70×80%=56(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50+5+20)×2/3=50(万元)。我们按照两者孰低原则定基数为5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额=50×75%=37.5(万元)。
研发费用一项当年应做纳税调减=56.25+37.5=93.75(万元)。
同学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继续提问,我们再来讨论~
----------------------------------------------就算太阳没有迎着我们而来,我们正在朝着它而去,加油!
阿帅 · 2022年05月31日
谢谢姜老师的回答,是我理解错了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