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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当仗剑 · 2020年10月09日

有关会员积分的收入确认的更正分录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2×20年的财务报告于2×21年4月30日批准对外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4月30日完成。2×21年4月30日前,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2×20年下列事项存在问题: (1)2×20年6月30日,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万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万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万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20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万元。税法规定,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且税法上对相关纳税义务的计量规定与会计处理一致。甲公司2×20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合同负债1000 借:合同负债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53.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13×13%)46.02 请问为什么不是直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分录: 借:合同负债 21.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63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1      

1 个答案

ZSJ_品职助教 · 2020年10月10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同学你好,这道题目是像客户销售储蓄卡,也就是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按照新收入准则,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同时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销售储值卡时,应计提“待转销项税额”,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时才确认“销项税额”,所以正确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1、销售储蓄卡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负债   884.9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    (100÷(1+13%)×13%=115.04)

2、12月31日,根据当年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72.6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2.61    (400+50×400÷95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02  (400÷(1+13%)×13%)

 

原来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负债  1000

借:合同负债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3.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02

 

所以更正分录应该是:

1、借:合同负债   115.04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  (因为还没进行2020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直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调整即可)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02

       贷:合同负债    27.39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8.63

 

“待转销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不一样的,这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收入的;然后你贴的那个答案有个地方可能有点问题,就是未行使合同确认的收入50×400÷950,不应该在当年年末确认销项税额,应该在储值卡失效时将剩余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年应该仅对储蓄卡消费收入结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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