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2×20年的财务报告于2×21年4月30日批准对外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4月30日完成。2×21年4月30日前,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2×20年下列事项存在问题: (1)2×20年6月30日,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万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万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万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20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万元。税法规定,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且税法上对相关纳税义务的计量规定与会计处理一致。甲公司2×20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合同负债1000 借:合同负债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53.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13×13%)46.02 请问为什么不是直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分录: 借:合同负债 21.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63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