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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糊 · 2020年06月11日

问一道题:NO.PZ2020060502000008 [ CPA ]

问题如下: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甲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乙先发货,自己后付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选项:

A. 不安抗辩权

B. 不履行抗辩权

C. 先履行抗辩权

D. 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释:

答案:D

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中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因此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D选项正确。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不同时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抗辩权是凑选项的,无此说法。

为什么不能是不安抗辩权呢
1 个答案

Olive_品职助教 · 2020年06月12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一方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本题为同时履行义务, 乙并不是“应当先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符合本题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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