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2030101000017
问题如下:
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工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时,须征得甲的同意
解释:
1.甲乙未约定共有形式,且甲乙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推定为按份共有;(选项A错误)
2.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于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必须经过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由于甲乙未对共有份额进行约定,因此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甲的份额即为60%=90/(90+60)*100%,未达到2/3,因此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经过乙同意;(选项B错误)
3.由于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的事项必须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擅自决定装修并签订合同,装修公司丙明知甲、乙存在共有关系,此时除非乙进行追认,否则合同对乙不产生效力,乙可以拒绝付款;(选项C错误)
4.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选项D)
C:甲乙是共有,对外一致,那么外部债权人向乙求偿乙为何能拒绝?
D:甲份额只有60%,没到2/3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