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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民工阿聪 · 2021年06月23日

针对应付账款金额低估的情况,应当考虑让询证对象填写金额,而不是填好金额让对方确认,选项B错误。

NO.PZ2020051302000008

问题如下:

针对以下特定事项,注册会计师设计询证函时与审计目标最不相关的是( )

选项:

A.针对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认定,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供货商明细表向主要供应商发出询证函 B.针对应付账款金额低估的情况, 在询证函中列明金额要求供应商确认 C.针对非常规合同或交易,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账户余额或交易金额作出函证,还应当考虑对交易或合同的条款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口头协议,客户是否有自由退货的权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内容 D.针对账户余额的存在认定,设计询证函时列明相关信息,要求对方核对确认

解释:

本题考查的是函证信息的选择和设计与认定的相关性。

针对账户余额的完整性认定应当采用顺查的方式,即从单据、实务追查至账面,因此应当考虑从供货商明细表而不是应付账款明细账选择函证对象,选项A正确。

针对应付账款金额低估的情况,应当考虑让询证对象填写金额,而不是填好金额让对方确认,选项B错误。

函证程序不仅可以获取账户余额的审计证据,还可以获取其他信息的审计证据,包括交易是否有背后协议等信息,选项C正确。

针对账户余额存在认定,可以列明询证信息,要求对方确认,选项D正确

问:

1.在低估的情况下, 不是可以列明吗,因为低估是对被审计单位有利,对供应商不利,所以供应商更愿意说明真实情况。

2.如果按照答案,那么无论低估高估,就都需要选择不列明是吗?

1 个答案

小树_品职助教 · 2021年06月23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1.在低估的情况下, 不是可以列明吗,因为低估是对被审计单位有利,对供应商不利,所以供应商更愿意说明真实情况

这个考点是在第十章应付账款实质性程序强调的内容,同学可以听一下第十章 超重点课 应付账款的实质性程序 一倍速 04:00-08:40

同学的说法,从某一个角度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没有保持职业怀疑。因为供应商和被审计单位之间不一定是对立的,可能存在串通舞弊的情况。也就是说,被审计单位填写了多少金额,供应商就确认多少。

因此,应对低估风险,让对方来填列金额,能较好地达到函证的目的。我们需要考虑串通舞弊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2.如果按照答案,那么无论低估高估,就都需要选择不列明是吗?

针对应付账款函证,最好都选择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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