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贵金属进口、加工生产及相关产品销售的企业,其2×15年发生了下列交易或事项: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2×15年甲公司代国家进口其贵金属100吨,每吨进口价为1 200万元,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进口贵金属按照进口价格的80%出售给政府制定的下游企业,收取货款96 000万元。
2×15年末,甲公司收到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进口商品的进销差价支付的补偿款24 0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说明甲公司2×15年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并说明理由(包括应如何确认及相关理由,并编制会计分录)。
选项:
解释:
甲公司一方面应确认进口商品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对于自国家有关部门取得的24 000万元补偿款应确认为营业收入。
理由:甲公司自国家有关部门取得的补偿款并非属于政府向公司单方面的经济资源流入,其本质上是国家代下游客户向甲公司支付的购货款,不属于政府补助。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借:银行存款 9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 000;
借:银行存款 2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甲企业在收到款项94000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确认整体的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按照权责发生制,甲在收到款项94000万的时候应该已经将100吨贵金属转移给了那些企业,甲已经完成了履约义务。
我的理解如下:
按国家要求出售贵金属:
借:银行存款 96000万
应收账款 24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收到政府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24000万
贷:应收账款 24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