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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昔_lei · 2020年03月21日

问一道题:NO.PZ2019123001000002

问题如下:

甲公司 2×14 年 12 月 20 日与乙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 2×15年5 月 20 日前将合同标的商品运抵乙公司并经验收,在商品运抵乙公司前灭失、毁损、价值变动等风险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该项合同中所售商品为库存 W 商品,2×14 年 12 月 30 日,甲公司根据合同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确认了商品销售收入。W 商品于 2×15 年 5 月 10 日发出并于 5 月 15 日运抵乙公司验收合格。对于甲公司 2×14 年 W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恰当性判断,除考虑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符合性以外, 还应考虑可能违背的会计基本假设是()。

选项:

A.会计主体 B.会计分期 C.持续经营 D.货币计量

解释:

本题考查会计基本假设,答案是B。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个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要求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账及编制财务报表,题干中显示甲乙在商品销售合同中约定:“在商品运抵乙公司前灭失、毁损、价值变动等风险由甲公司承担”。W商品实际于2×15 年 5 月 10 日运抵乙公司,因此相关收入应当记录于2015年度,而甲公司将相关收入确认于2014年度,未按照会计年度进行会计分期,所以可能违背会计分期假设。会计主体,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消减业务。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里不太分得清 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和题目背景的区别。

能否讲解为什么签了合同不算权责发生制时可以确认收入的条件?

1 个答案

ZSJ_品职助教 · 2020年03月21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因为会计分期把企业持续经营的时间划分成了连续的、间隔相同的期间,产生了不同的会计报告期,就是本题中2014年和2015年两个不同的报告期。权责发生制和收入实现制是选择把收入和支出确认计量到哪个会计期间的不同原则,我国企业会计采用的都是权责发生制,基于这个原则,只有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货方时,我们才可以确认收入(这是收入确认5个条件之一,只有满足条件才能确认收入,这是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具体内容会在第16章详细讲解)。题干中说:合同规定商品运抵乙公司前的风险均由甲公司承担,所以仅仅签了合同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一旦商品发出后所有风险均由乙公司自己承担,那么甲公司可以在发出商品后就确认收入,具体还是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收入应该是记到2015年,由于甲公司计到了2014年,所以违背了会计期间的基本假设。

前面说了权责发生制是企业记账的原则,所以这道题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是默认甲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的,应该以此为前提来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有问题以及问题出在哪里,不符合哪项会计基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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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很辛苦,但努力过的感觉真的很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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