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0012003000075
问题如下: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部分,不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是( )。
选项:
A.债务人死亡,遗产继承人拒绝偿还的 B.债务人解散,清算程序拖延达3年的 C.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无法追偿的 D.债务人4年未清偿,追偿成本超过应收账款的解释:
【解析】选项A: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D: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C正确、选D错误。C选项:框架图P97第(4)条,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