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0030501000032
问题如下:
下列关于合营安排的表述中,正确的是()。选项:
A.合营安排为合营企业的,参与方对合营安排的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B.合营安排的一个特征是由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C.当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合营企业 D.若某项安排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一票否决权”,则不构成合营安排解释:
本题考查合营安排的相关概念,答案是D。
选项A错误,合营安排为合营企业时,参与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选项B错误,合营安排的特征之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两个参与方即可满足共同控制的数量要求;选项C错误,当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可能为合营企业也可能为共同经营;选项D正确,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争议解决机制中有一方具有一票否决权,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有控制权,即能够最终决定一项重大决策通过与否,因此能够单独控制该主体,并不构成合营安排。
D选项中说的是一票否决权,但框架图描述的是一票通过权,我理解两者都属于潜在表决权,框架图说具备潜在表决权时“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利的一方具备控制权
按这个措辞,应该分析具体情况吧,不应该直接说因为具有了一票否决权就不构成合营安排了吧。
(审计科目经常在“可能”这两个字上设置陷阱,不知道这种情况在会计科目中是不是不用特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