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爱思考的PZer你好:
您好,能帮忙总结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集,出席,和表决的要求么?
一、股东大会
1、召集: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2)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出席及表决: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董事会
1、召集:
(1)定期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临时会议: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或1/3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2、出席及表决: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3)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上市公司董事会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 3 人(<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题中说的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足是啥意思?
即出席数不足
表决通过有的时候是出席所持股权过半数,有的时候是出席过半数请问区分?
1、出席过半数通常是决议的先决条件,未达到出席条件,不满足程序要求,到会人数或者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决议不成立。
2、出席所持股权过半数通常是决议是否通过的条件,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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