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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oda_c · 2022年07月30日

如何理解履行义务的一方?

NO.PZ2022011401000005

问题如下: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解释:

【答案】A

【解析】

1.履行地点不明确,且不属于给付货币或者交付不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海口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即按照海口市场价格履行。(选项A正确)

我理解的合同,买卖双方都负有义务,此处履行义务的一方如何理解呢?

1 个答案

小刘_品职助教 · 2022年07月30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同学理解的没错,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

“履行地点不明确,且不属于给付货币或者交付不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中的履行义务一方指的是:需要交付货物一方,即卖方。因为这句解释是有前提的,说明了不是给付货币义务,也不是交付不动产义务,指的是其他履行义务,那么,这包括了需要交付货物一方的义务,即卖方的义务。


在约定不明中,对于履行地点的约定如下:

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送钱上门)履行;

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交付货物一方:卖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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