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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o · 2022年05月18日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按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选择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征税。


请问这里说的可按5%差额征税,跟框架图的不一样?

另外,请问2016年4月30日前成本资料不齐全的,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按3%征收增值税?

1 个答案

Shimin_CPA税法主讲、CFA教研 · 2022年05月19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框架图引用的是教材原文,在教材第52页:下列情况适用5%征收率 之下的 (1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如果教材上没有写,这个知识点就不会是CPA的考点。你说的财税〔2016〕47号 目前是有效的,这个规定就了解一下。原文是“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了所有类型的纳税人,所以个人也得按照5%征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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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很辛苦,但努力过的感觉真的很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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